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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申请更改名字按如下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和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公民申请更改名字按如下规定办理:
(1)凡因户口登记部门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姓名差错的,由造成差错的派出所出具证明,经现户口登记地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正。 (2)未満十八周岁的公民,要求更改名字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写出书面申请,在校学生由学校出具证明,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改。被收养或被认领的人,年龄较大的需征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名的妇女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为俗名的,经派出所所长批准后,给予更改。 华名堂说明:
户籍在广州,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一般可改名字一次。所以,多数需要改名字的人,一般以中学生为多,或学龄前儿童;如果是成年人,因档案等原因,要申请改名字比较难,建议采用别名,或在户口本上的曾用名一栏中填上新名字。别名多用也一样可起到应有的作用。
其它地区的改名字规定,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条例》相同,但做法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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